辽宁省工伤保险将首次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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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工伤职工不在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 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工伤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是指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该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工伤救治应在协议医疗机构 该负责人透露,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后,对职工工伤救治将有更细致明确的规定,比如,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凡未在统筹地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的情况,并待病情稳定后转回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 四种情况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该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是有条件的,对于工伤职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等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职工工伤认定前已由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予以支付。 对于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和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果工伤职工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经办机构要依据协议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负责人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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