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医生开处方新规矩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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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直接针对每位临床医生的行医行为,与群众就医质量密切相关。备受社会关注的《处方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卫生部正式公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就通用名开方、处方点评制度等作出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规定。记者采访了青岛市卫生局和部分医疗机构相关人士,对这些群众关心的新政进行详细解读。   处方管理日趋严格   据市卫生局医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青岛市对于处方的管理日益严格。2004年,国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已共同下发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此外,《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都有涉及处方管理的条款。由于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一直比较详细,所以青岛市没有再制定有关的地方性规定,只是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   此次卫生部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在原有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修改,更有利于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目前,市卫生局正要求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新的《处方管理办法》,确保5月1日起按照新的办法执行。   通用名:一双慧眼看药品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该办法还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青岛市市立医院副院长管军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这几天正在认真学习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其中有关医院在购进药品时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的规定和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通用名的规定都是新的要求。目前,在各医疗机构中,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都有三种以上的情况非常普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这种情况今后将是不允许的。因此,下一步医院在药品购进方面将会有所调整,确保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那么什么是药品的通用名呢?为什么要求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通用名呢?据业内人士介绍,一种药品既有通用名(法定名),又有习惯用名(别名),还有五花八门的商品名。如对乙酰氨基酚,这是国家药典委员会规定的通用名,所以又称法定名。它的别名有乙酰氨基酚、醋氨酚。它的商品名就多了,如醋氨酚退热片、泰诺止痛片、泰诺林、退热净、幸福止痛素、必理通等。再比如,很多人在医生的处方单上可能看过这些名字:罗氏芬、丽珠芬、菌必治、菌得治、抗菌治、康力舒,但他们都是什么药?没有几个人清楚。其实,他们都是一种药:头孢曲松钠,只不过是不同厂家生产的,因而取了不同的商品名,价格当然也不一样。   因企业长期重视商品名,忽略通用名,导致了医药界出现了一药多名的现象。据相关统计,我国2000种常用药竟有万余种名称。许多药品成分一样,但却有多个商品名,不少患者连续吃了几种药,到后来才知道吃的是一种药。这不仅导致患者花冤枉钱,还可能因重复用药产生不良反应。另外,一药多名还是导致药价虚高和处方回扣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业内人士称,此次《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医师开具处方要使用通用名,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切断医务人员和医药生产流通企业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同时,保证患者用药方便和用药安全。医生开的处方单上使用药品通用名,患者就既可以在医院药房里拿药,也可以根据这个通用名,到外面药店选择自己认为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药品,同时也不会再发生同一种药品重复服用的问题。   另据介绍,"药品通用名"以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问题。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梳理了药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经对最常用的2000多种药品的通用名进行了梳理,这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进行。   记者在青岛市市立医院采访时看到,该院前不久加班赶制印刷了一本《药品名称新旧对照表》,其中列出了该院使用的2000余种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以便于医师在开具处方时查对。由于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已经规定,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因此,该院已赶在3月1日之前将对照表发放给临床每位医师人手一册,以便于医师在开具处方时查对。最近两周,该院一直在对临床医生开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的情况加强监督。   也就是说,医师开处方必须使用通用名的规定在青岛市已经早于《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2个月提前实行了。从现在起,医生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某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名称开处方,其中包括医院的院内制剂,必须按照申报核准的名称开具。   处方点评制:新规定中的突出亮点   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医师只要出现了以下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青岛市医疗界人士指出,推出处方点评制度,是新的《处方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据悉,该办法中要求医疗机构填写的处方评价表是卫生部在由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一些处方指标和量表的基础上,组织了国内外的医院药学专业人士和统计学专家,结合我国的医疗状况实际修改形成的。在正式推出以前,卫生部选择了一些地区的医院试用两年,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种处方评价表不但能对一个城市、一个医院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也能对医生个体进行处方评价。其特点是运用大数原则,对同类的医院进行测量,找出合理用药的中位数。只要发现某位医师有偏离中位数的情况,首先与医师进行谈话,如果没有得到改善就提出警告,再不改善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对记者说,处方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在医疗机构,医院要对处方进行监管,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定期监控本院处方存在的问题。同时,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两次大规模的卫生质量检查,处方的规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实施后,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医院的处方管理进行检查。另外,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的医政执法中,医院的处方管理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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