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下半年以来,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近日,围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的成果、目前所查处案件的特点和主要表现形式,以及如何建立健全防控长效机制等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毛群安。
铲除“毒瘤”成效明显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7月,全国卫生系统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工商等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90件,涉案金额超过5700万元。已被刑事处理230人,党纪政纪处理和其他处理266人。卫生部不久前还公布了其中的5起典型案件,包括: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原局长李某某及其配偶危某某受贿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卫生局原局长余某某受贿贪污案;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辽宁省抚顺市中心医院徐某某受贿案;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原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据毛群安介绍,分析已查结的396件案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案件主要发生在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卫生材料采购方面,占案件总数的89.9%。二是案件涉及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务员、医疗机构的领导干部、行政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还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事业单位的干部。三是商业贿赂行为较为隐蔽,方式和手段多样。四是在招标采购、基建维修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涉案金额较大。
警惕五种违法行为
毛群安表示,要特别警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中的五种违法行为:
一是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例如四川省乐山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邱某某和该院设备科原科长康某某受贿案。2002年至2003年,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与医药公司联系洽谈购置大型医疗设备中,邱决定以70万美元从某公司购进设备,收受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的3万美元。康某某在与三家公司订购设备中,收受贿赂2000美元及人民币19万元。
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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