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设立中医诊所资格放宽
来源:-    浏览:386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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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暂行办法》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通过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来提高效率,过去诊所的设置审批和登记审核手续繁杂,按照规定的工作日也需要几十天。现在,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者,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表示。

  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介绍,《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据悉,《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颁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配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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