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盯上疫苗流通
来源:-    浏览:495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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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食药监总局、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监管促进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以下称疫苗)冷链储存运输管理。

根据《通知》,疫苗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疫苗,也可委托具备药品冷链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配送可采取干线运输+区域仓储+区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

同时规定,疫苗不得与非药品同车混合运输,与其他药品同车混合运输的,应在运输车内分区放置,防止混淆和交叉污染。并且,过期疫苗统一回收销毁。

《通知》还要求,建立疫苗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疫苗追溯体系,逐步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说白了,疫苗将受到全面监管。

取得疫苗配送权,先过生产企业关

《通知》指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换而言之,配送企业要取得配送权,要先过疫苗的生产企业这一关。

也许是出于便于追溯、管理的考虑,《通知》要求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家疫苗生产企业选取疫苗配送企业不得超过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

虽然疫苗生产企业在签订委托配送、储存合同的15个工作日内,要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但是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之间,会否有利益输送,将会是一个大大的问号。

根据《通知》,省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材料1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疫苗生产企业、疫苗品种、疫苗配送企业、区域仓储企业、委托配送和区域仓储合同有效期等相关信息。事实上,已经有省份开始了这项工作。

以湖北省为例,截至9月5日,该省公布了3期关于第二类疫苗配送企业信息的公告。据统计,共有7家企业负责第二类疫苗配送,区域为湖北省辖区。而在配送的92个品种中,国药控股河北有限公司占31个,约占疫苗品种的33.7%。具体如下:

从这个数据来说,疫苗配送延续了我国药品流通流域中的集中配送的方向。而根据现行的配送法则,配送巨头将占优势,而中小配送商难以与之匹敌。

新旧体系更替,疫苗荒何时休

然而,旧体系退去,新格局形成,也带来了疫苗荒的困局。去年山东非法疫苗案发后,有关部门火速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二类疫苗采购方式发生巨变。

其中要求,省疾控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标采购疫苗,县级疾控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其后,多地出现了疫苗短缺的问题。这种状况延续到了今年。

比如今年4月,郑州曝出五联、EV71手足口、23价肺炎等疫苗缺货。而对于疫苗断货的原因,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因河南省二类疫苗采供平台变更。

同样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随着我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全国新生儿增加,所需疫苗数量也骤增。”湖南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张淑君曾表示。

《通知》要求,尽快将疫苗采购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现网上集中采购。同时强调,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购疫苗,数量应保障本行政区域内2—3个月以上常规使用量,并及时供应给本地区的接种单位。

这种采购方式转变而引发的短缺,或许在新体系建成后,可以得以缓解。只不过,真正的大Boss可能还在后头。

在我国,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国家免费强制接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在我国,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国家免费强制接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按照国家年初提出的构想,将逐步推动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优质的接种服务。目前,内蒙古、重庆、河南等省市已表态跟进。

如果这个构想变成现实,那么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无疑是件好事情。只不过,届时疫苗需求势必会比现在更盛的情况下,原本缺货的疫苗或许会更加短缺。

当然,第二类疫苗若成功晋升为第一类疫苗,何尝不意味着巨大的市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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