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人社局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来源:-    浏览:476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17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九江新闻网讯(夏明卫)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共青城市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对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强化日常监管。

  一、规范评估操作

  1.公开标准。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医药机构申请前,市人社局在门户网站公告,内容包括基本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地点、主要流程和环节、办结要求和时限等事项。

  2.公开受理。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根据医保服务的条件和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医保局对提出申请的各类医药机构实行“一站式”公开受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协议监督。市人社局依据医保政策和管理要求,通过巡查、抽查、调查、约谈等多种方式,对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内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以及各项医保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涉嫌违规行为的,进行专项重点督查。

  2.加强服务监督。市人社局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保监督,并按零容忍原则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情况进行核查处理。

  三、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监督考核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度考核“不合格”和涉及欺诈骗保行为的,及时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当年度被解除定点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在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