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有哪些?
来源:-    浏览:10618   更新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2013年11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公布《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分别见表1-1、表1-2。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专人负责 指备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科室指定专人管理。

  (2)专柜加锁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配备必要的防盗措施。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3)专用处方 医师须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方标注“麻、精一”字样;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为门(急)诊癌痛患者和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专册登记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等。

  (5)专用账册 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放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账物相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本文摘自化工化学出版社出版,戴德银、黄茂涛、张德云主编的《常见病用药及诊断》。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