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药采购 防范商业贿赂
来源:-    浏览:685   更新时间: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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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昌讯 记者万里庆报道:对有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江西省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两年内不得接受其集中采购配送申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 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23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供应药品、医用设 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该委同省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加强医药领域不良记录管理,“不良记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期限为2年。

《规定》所称的不良记录包括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流通经营不良记录和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记者了解到,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将在政务网站上开辟“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做好各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公布和转载工 作;实行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消除;在2年内发现有新的违规行为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在省卫生计 生委网站重新公布,期限顺延2年。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据悉,五种情况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省药品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将根据省级认定结果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转载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布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商业贿赂不良 记录,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如下处理:对一次列入江西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 江西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市、自治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 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江西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对 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江西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 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流通经营不良记录

列为流通经营不良记录的情形有: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药代表”非法销 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提供虚假、无效文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违反合同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不按合同规定将本企业产品委托给配送企业配送的(生产企 业直接配送的除外);不按合同规定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医药产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规格、包装与合同规定的规格、包装 不一致并拒绝更换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对列入江西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江 西省招标采购管理机构不得接受其集中采购配送申请,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医药经营企业在其他省 (市、自治区)被列入不良记录的,江西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集中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作减分处理; 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流通经营不良记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及流 通经营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不依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提供虚假的医药产品采购交易资料的;不按照规定与医药企业签署医 药购销合同的;不按购销合同采购医药产品的;不按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销售药品的;经认定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钱物或其他利益的;未按《江西省医药购销 责任约谈制度》相关规定整改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列为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处理:对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由本单位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医疗卫生机构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相关人员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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