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剂企业应承担质量链总负责人角色
来源:-    浏览:664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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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甚至医药中间体生产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向患者提供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物制剂。因此,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理所当然是药品质量的最终责任人。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早已有所体现。而在现实中,当药品制剂出现质量问题时,有谁不是直接找制剂生产企业而是去找某个原料药、辅料或包装材料生产企业负责呢?所以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的《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地将“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写入条文,只能算是对既有事实的再一次重申而已,但也等于再次提醒制剂生产企业,必须负担起整个质量链条的控制责任,不能仅仅埋头干好自己的事情,而要走出去,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     发达国家对原料药、辅料、和药包材大都实行DMF制度,申请人将所有相关资料向药监部门主动登记备案,其中公开部分的信息供制剂企业选择原辅料时使用,非公开部分信息供药监部门在生产企业检查时使用。这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文件持有者以外的组织引用这些材料,另一方面也确保自身技术秘密不被泄露的前提下,对外保持较高的信息透明度。     目前我国也在推行DMF制度,但进展不大,不利于制剂生产企业对供应商信息的掌控,这就要求制剂生产企业在供应商管理上要更加细心,对所使用的物料质量严格把关,要与主要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和标准协议,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使用符合要求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药品,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质量审计和回顾分析,并建立和完善所有购入药用辅料及供应商的质量档案,随时掌握所使用物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后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同时,国家主管部门也应尽快完善并落实DMF制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药品制剂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责任人,并不等于说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就无需负责了,相反,这就等于再一次强调,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接受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审计,向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负责。《规定》明确指出:“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应配合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若发生生产工艺、原材料来源等可能影响药用辅料质量的变更时,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报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与此类似,新版药品GMP第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实现质量目标的责任)。”     可以说,本次发布的《规定》亮点挺多,如分类管理,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对其他辅料实行备案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和公众对药用辅料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避免监管部门孤军作战。     回到质量这个主题,笔者认为《规定》的发布很及时,对夯实药品质量链条的作用是很大的,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要用好这个武器,加强对辅料和辅料企业的管理,承担起整个质量链总负责人的责任。(作者:戴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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