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患纠纷亟需当头一棒
来源:-    浏览:617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11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针对3月23日的哈尔滨残杀医生事件,卫生部部长陈竺要求严惩凶手、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同时,卫生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好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包括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对门急诊、病房等重点科室,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

  卫生部的这个“安全通知”,只能算是“技术”上的扬汤止沸;要真正系统化解医患纠纷,还需制度上釜底抽薪。

  首先,要回归医院的公益性质。在前一轮医改中,政府把医院推向市场,过度市场化,势必偏离了医院的公益本性;在一些医生眼中,病人异化为一张张“缴费单”。正像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所说:由于看病难、看病贵,医院留给患者的第一印象就不是正面的;如果再发生医疗事故,哪怕是轻微的失误,患者内心本就淤积的不满情绪便会被激发。这是医患矛盾激烈的大背景。

  我国于2009年启动的新医改,旨在纠偏之前的“泛市场化”,提出“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我国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从2003年的16.96%提高到2010年的28.56%;个人支出的比重从2003年的55.87%,下降到2010年的35.52%。如果财政投入的增长势头能保持,那么医院回归公益可期。

  另一方面,回归公益就意味着公立医院将剥离“特需服务”。比如上海已经明确不再新增公立医院的特需床位,并逐渐缩小已有的特需床位规模。让高端人群去民营医院接受高端服务,不在公立医院的碗里与底层群众抢蛋糕;并且,这也将给予民营医院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要构建各方认同的纠纷处理机制,摆脱卫生系统对于医疗鉴定的实际控制。各地“医闹”、杀医案频发,当事人没有选择医疗事故鉴定、民事诉讼等合法渠道,关键是个别患者对于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绝望:认为由医学会主导的鉴定机制不公道、不经济。

  所以,有必要引进“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比如美国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制度,它由医生、护士、牧师、社区代表、律师等构成,避免了医生的专断,让纠纷在更透明、更宽松的管道里解决。目前,我国不少地方成立了由卫生、司法等部门组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效果还不显著。要树立调解委员会的权威,关键在于摆脱卫生部门的一言堂,彰显其民间性,使医学鉴定与政府管理部门做切割。

  第三,要切实保障医生的尊严。去年,北京协和医院医生博士章蓉娅在网上晒了自己的工资单:到手工资才2500元!(当月比较特殊,其平时工资为4000多元)。央视记者在曾发生医生被刺伤案的北京同仁医院“蹲点”,“蹲点日记”报道称某医学博士月收入只有1700元。无论是哪个数字,都无法与医学博士的智慧、付出匹配。客观上说,医生成长的周期长,从5年本科到3年硕士,从实习医生到住院医师,人家三十而立,而医生三十岁才刚刚起步。这种情况下,极易导致年青医生的心态失衡,引发与患者的冲突,也会导致年青医生的流失。为扭转这个局面,目前厦门大学已做了“让利”,免除医学院学生的学费。而早在2009年陈竺部长就提出“要从人格和收入上尊重医生”,那么能否出台政策,通过直接补助实习医师、住院医师,切实保障年轻医生的尊严?

  怨不在大,可畏惟人。一个医患双方都不满意的机制,是不可能维持平衡的,更不能靠加强“安保”压制纠纷。关键在于政府投入,让医疗不再“市场”;关键在于制度构建,让纠纷不需要用极端去解决。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