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病治疗盼“孤儿药”外多维保障
来源:-    浏览:541   更新时间:20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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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促进各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动罕见病政策法规的建立,为罕见病群体提供急需医疗、教育、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和支持。”

    推动立法

    “罕见病”是指患病率很低、很少见的疾病。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其定义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0.65%。~1%。之间的疾病或病变。约有50%的罕见病在出生时或者儿童期即可发病,病情常进展迅速,死亡率很高。

    上海医学会罕见病专科学会主委李定国教授表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家族以前没有人得过罕见病,所以和自己没有关系,但事实上大部分罕见病是由于遗传缺陷引起,缺损的基因碰在一起,罕见病就有可能发生。换言之,罕见病不是一个单独的群体和数字,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碰上。”

    在李定国看来,这不仅是医学科学的问题,更是典型的民生问题:“事实上,罕见病种类多达5781种,但仅1%找到治疗的方法,药费也十分昂贵。”

    暨南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夏苏建也指出:“对于这些有药可治的罕见病,其实是我们目前的工作重点。”

    针对我国罕见病事业的现状,夏苏建建议:“我国可尝试采取的对策有对罕见病进行立法,在操作思路上先从可防可治的罕见病着手,范围由小到大,在操作步骤上可以借鉴中国台湾、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多层次、多部门参与。”

    自美国1983年首先将罕见病的防治纳入法律规制以来,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罕见病患者进行保障。

    目前,不少发达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对罕见病药物的保护措施,但形式不尽相同。比如,美国从7年的市场排他期、临床试验费用减免税收、药品注册等方面对罕见病药物进行保障。又如,欧盟除了规定10年的市场排他期外,还规定了协议援助、费用减免、研究资金资助以及鼓励成员国进行激励;而日本则强调给予罕见病治疗药物研发进行资助、税收减免、优先审批和延长再审查时间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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