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医药费用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6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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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日前进一步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切实解决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对不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对严重违规者吊销执业资格。   据了解,全省目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牧民达到300万人。为减轻农牧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参合农牧民受益水平,省政府今年调整了九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并规定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示承诺、告知、费用通报、警示告诫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质量和优惠的医疗价格。   据了解,为严格控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政府规定对医药费用超出限额标准的、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费用超出15%的控制标准的、平均住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医疗机构,将书面告诫和通报批评,责令这些医疗机构纠正并承担违规部分的费用。对告诫后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警示告诫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合管办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严重违规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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