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制药协会反对政府实用新型专利法
来源:-    浏览:616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5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由于担心影响现有专利法的作用,印度制药企业强烈反对并已要求政府重新考虑计划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法的知识产权新政策。
 
  为了支持印度最大范围内和可能性的创新活动,印度工商部产业政策促进部计划开始征求实施实用新型专利法的行业相关意见。实用新型专利法是对尚未达到专利法标准但具有商业应用价值和社会需求的创新项目提供有限保护的一套体系。根据产业界反馈,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指在专利法3d条款中不具备相关重要性的一些微小改进项目,认可实用新型专利,将会引起在采用3d条款过程中对微小改进不授予专利的矛盾或冲突。
 
  印度制药行业协会代表向产业政策促进部建议,为了补偿发明团体或个人做出的革新改进,可以对政府的计划采取一些特殊例外的政策,即采取有所不同但能够平衡的模式是做好的办法。《设计法》中的设计注册和《商标法》中的品牌塑造与改进已经有一些政策规定,在不影响公众不受限制地使用改进产品的权利基础上,可以有许多方式给予发明者合理数量的报酬奖励。
 
  在关注产业界利益的同时,印度制药行业协会也强调,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将会拥有10年保护期,没有理由让广大民众承担10年保护期内商品价格增加多倍的负担。
 
  产业界也在争论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国际责任部分内容,在成员国中引入必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法方面并没有相关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根据发明的新颖性状况、发明等级和工业实用性条件授予专利20年保护期。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法没有规定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协议中绝大多数成员国没有采用实用新型专利法模式。制药业专利人士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模式不适宜于专利法系统中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的保护。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