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制度需细化
来源:-    浏览:545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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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建立药品领域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必要结合自身实际加以完善和细化,以便于具体实施,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确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
 
  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核心在于评价机制的合理性,而建立评价机制的前提就是要确定科学的、可操作的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标准。
 
  一是确定信用等级的原则。首先以是否有因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其次以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二是确定信用等级的层级。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警示(B级)、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级。可以制作发放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简易识别图标,守信等级为绿牌,警示等级为蓝牌,失信等级为黄牌,严重失信等级为红牌,做到图文并茂,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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