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禁止药店售终止妊娠药品 4情形需提供证明
来源:-    浏览:580   更新时间:2011年08月02日
字体:【 】【收藏本站】【打印】【关闭
今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业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提供证明,擅自终止妊娠将被重罚。7月29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几种行为是“禁区”
 
  《规定》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医学需要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禁止的行为有: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选择胎儿性别。医疗保健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进行孕妇和胎儿身体健康检查,不得透露胎儿性别,检查报告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还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时,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怀疑胎儿可能有伴性遗传性疾病的,须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性别后,方能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则须经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非指定并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种人工终止妊娠情形需提供证明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人工终止妊娠?《规定》明确,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若因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健康的;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等情形的,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以上所有文章均免费阅读,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注意: ·本网站只起到交易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 以确保您的权益。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本网站由北京市京泰律师事务所 黄海律师 提供法律支持
广告许可证:京朝工商广字第3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市公安局备案编号:11010502000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201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京)-经营性-2004-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