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珠海市近日出台了《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从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新快报记者 陈巧艳
违规销售将取消资格
定点零售药店,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新出台的《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要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项目、卫食健字、国食健字保健食品以及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及消毒用品;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要配备3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学全职人员,其中至少一名西药师、两名中药师;营业人员须持证上岗;与已定点的零售药店距离300米以上。新的定点零售药店在总量上将按不超过医保参保人与定点零售药店5000∶1的比例配置。
此外,有以下行为将被取消其定点资格:经营场所内陈列或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消毒用品以外的物品;以伪造处方配售药品、代非定点单位结算等手段套取或盗取医疗保险基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其中之一注销或被吊销或过期失效;变更营业地址(政府原因导致变更的除外);歇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等。
《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因政府原因变更营业地址的,应当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保留定点资格;不合格的予以取消定点资格,逾期没有申请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
社保部门将定期考核
《办法》还规定,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医疗保险工作质量保证金和定点资格挂钩。考核得分90分或90分以上的,不扣质量保证金;90分以下的,每降1分扣回质量保证金1%,扣回的质量保证金划归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而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将重新申请定点资格,与其他申报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同时参与资格竞争,其间暂停医疗保险服务;70分以下的取消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不扣质量保证金。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