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违法售药,药师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    浏览:905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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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可免  补偿责任难逃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如果执业药师没有严格审核处罚处方或监督调配,导致顾客取错药、误服,造成身体损害或经济损失,顾客应当依法向药店提出赔偿要求。虽然药师不负连带责任,但并不意味药师可以对他的错误行为“免单”。如果药师的错误导致药店经济和名誉受损,药店可以依法追究药师的责任,要求其对药店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江汉分局  蔡志江

  观点2:

  让药师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理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多个责任主体都有一定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义务。通看药品监管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都是以相关单位为承担主体,药学技术人员几乎没有法定责任义务,仅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销售假劣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资格罚的规定,这有可能涉及药学技术人员,但是该种责任不具有可连带承担的性质。此外,药学技术人员非独立主体,也不可能与消费者单独进行责任义务的约定。因此,药学技术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定和约定责任义务的情况下,不可能与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法律中直接增加药学技术人员应承担药店对消费者的违法责任,就等于在一个本来没有任何责任义务的主体身上强加了其他主体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这种跨越明显不符合法理。

  江苏省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庄栋凯

  观点3:

  对药师有失公允

  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一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都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是法律对药店这个责任主体的要求。有些药店为了应付检查,不得不聘请药师,但支付的工资远远低于正常工资,为此导致了部分药师平时不在岗而检查时才到岗的现象。二是药店工作时间较长,药师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在药品经营现场,药师下班期间内药店违法销售药品行为就应与其无关。三是药师大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而对药品购进情况无法全部了解,仅凭肉眼很难判断药品真假,因此,对于药店购进环节的违法行为,责任应由药店自己承担。四是药师与药店是雇佣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药店,除主观故意外,其工作行为应视为药店行为,相应的法律的责任也应由药店承担。

  河南省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书锋

  观点4:

  是否担责不能一概而论

  《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由此可知,拥有药学技术人员是开办药店的一个必须条件。然而这些人才在一些地区极为稀缺,所以一些药师在药店就是一个“挂名”的角色,不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这时一旦发生药店违法售药问题,药店当然负主要责任。如果药师不在岗,从雇佣关系上看,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聘任合同与药店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药师为药店提供服务,是药店的职工,其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此时药店违法售药,责任应由药店自己承担。如果药师在岗,药店违法售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误诊,这类由药师负主要责任,药店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类是药品问题,对此如果药师有直接责任应承担责任,无直接责任应视情况而定。

  河北省隆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宫晓光

  观点5:

  应以立法形式明确责任归属

  目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执业药师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而我国“执业药师法”尚未出台,因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如当前多数零售药店仅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而许多药店晚上也照常营业,如果药店在执业药师下班后仍向顾客出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执业药师承担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药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当出现如下情况时,执业药师不应因药店违法售药承担连带责任,如药师下班后药店向顾客出售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药师不知道自己推荐给顾客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等。而出现下列情况时,执业药师应当因药店违法售药而承担连带责任,如明知药店购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向顾客推荐的;在向顾客推荐药品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造成顾客用药伤害的,等等。只有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执业药师和药店各自的责任归属,并对他们的各种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详细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罚则,才能在实际执法中分清执业药师和药店的责任关系,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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