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吊证!
来源:-    浏览:710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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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近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关于依法查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问题的通知》,加大对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查处力度。
 
  《通知》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购进渠道的监督管理,加大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案件的查处力度。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能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采购药品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或提供虚假、伪造的供货企业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的,应认定为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使用假药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实施从业资格处罚。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假药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应移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建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同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还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取得的协查结果,以及省、市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应作为认定假药和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并应依据案件管辖权限依法查处。(王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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