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问题多 监管有盲区
来源:-    浏览:750   更新时间:201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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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管现状探讨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保健类产品已成为投诉热点,投诉量同比上升25.2%。在保健类产品的投诉性质中,除质量问题外,涉及广告和虚假品质标示的比例分别为12.3%和10.6%,这也说明保健食品流通环节问题比较突出,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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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流通环节问题突出

  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

  主要表现在伪造或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冒用保健食品标志、伪造卫生许可证、伪造合法企业产品等方面。目前在市场上销售的假冒保健食品多为减肥类、调节血脂类、调节血糖类、改善性功能类的保健食品。

  夸大宣传功效

  主要表现在采用所谓的专家义诊、讲座或患者“现身说法”的形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在社区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摆摊设点,以“免费体检”等手段夸大宣传、变相销售;一些生产厂家违反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在宣传材料和媒体广告上夸大宣传产品的功效、适宜人群,更有甚者以所谓“典型病例”明示或暗示其产品有治疗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标识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失实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然而,一些企业在外包装上打“擦边球”,不按批准内容印制保健食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例如:擅自更改产品名称、增加或更改保健功能、扩大适用人群、变更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等。还有一些委托加工企业不明确标示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保健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滥用保健食品原料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明确规定,蜂胶、苦丁茶和西洋参等114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普通食品中不得使用,但至今仍有不少企业将这类原料用于普通食品,并趁机宣传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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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部门面临严峻挑战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难监管

  门店销售保健食品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证经营,监管部门会定期现场检查和抽检。而网络卖家只需要一根网线就可以出售保健食品,隐蔽性强,监管部门无法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其监管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

  虚假电视直销广告查处难

  电视直销广告是非法保健食品宣传的常用手段,目前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没有专门的电视直销法律法规。广告法对广告主的责任有明确规定,但对发布者无实际要求,使得虚假电视广告成为监管难点。电视广告中包括三方:经销商、生产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者不承担法律责任,生产者和经销商往往处于较隐蔽的地位,且一般都不在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开展电视直销业务,因此,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对其进行监管非常困难,无法从根源上铲除违法广告。

  貌似保健食品的普通食品成监管盲区

  随着保健食品管理的进一步规范,明目张胆地假冒保健食品的产品少了,但市场上却充斥着大量貌似保健食品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普通食品。有的即使在包装和说明书上未标示保健功能,却暗示保健功能,有的因在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方面与保健食品和药品有相似之处(如钙片、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氨基酸口服液等),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他们难以界定其是普通食品还是保健食品。此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名称,也没有规定普通食品不能与药品保健食品采用相同剂型。

  国家质检局《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文件明确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其名称、形态、食用方法极易使消费者造成保健品或药品误导的产品,如液体钙胶囊、卵磷脂胶囊、葡萄糖营养口服液、复合氨基酸口服液、儿童可可钙口嚼片、多维葡萄糖酸锌冲剂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该类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该文件的初衷是禁止普通食品以胶囊等形式进入食品审批许可程序,但客观事实是,生产这4类产品的企业依然存在,且进入监管的真空地带,负责保健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律依据对其进行监管,而质监部门也不再对其负有监管的职责。监管存在盲区,源头监管缺失,也是这类产品混迹于保健食品欺瞒消费者的主要原因。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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