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布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
来源:-    浏览:618   更新时间:2010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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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9]378号)、《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9]396号)以及国家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公布阿莫西林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具体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表格中所列药品价格为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指导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指导价以下;低于零售指导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二、附件表格中所列基本药物各品种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以往公布的价格文件中凡标注特定生产供应企业名称,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是如果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表格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件表格中所列各剂型规格的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各药品经营单位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四、附件表格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中成药片剂未注明糖衣或薄膜衣的视同为糖衣片;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注射剂不区别预充、预灌式等包装材料,按已公布同含量规格品价格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fjjg.gov.cn)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入各网站查询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5日起执行。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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