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由于肢残,花8万元购买了大连市一家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销售的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髂离断假肢,并由该公司负市民李先生由于肢残,花8万元购买了大连市一家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销售的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髂离断假肢,并由该公司负责安装。然而,让李先生寒心的是,这套进口假肢经过专业部门鉴定,竟然是“半中半洋”的货,李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构成商业欺诈的被告“双倍返还”自己购买假肢的费用。今年11月初,市中院终审判决,支持李先生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李先生相关款项。
自掏腰包做鉴定 进口假肢竟“半中半洋”
家住甘井子区的肢残者李先生与我市某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李先生在该公司购买价值8万元的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髂离断假肢,并由公司负责安装。协议订立后,该公司为李先生安装了假肢,李先生分期支付了货款。2008年8月,该公司给李先生开具了发票,货名为德国奥托博克髂离断假肢。
李先生戴了这套进口品牌的假肢一段时间后,觉得这套产品不像是货真价实的德国货。同年11月26日,李先生自掏腰包委托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辅具赔偿鉴定委员会对自己戴的假肢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竟是,假脚、假脚小脚一体管、膝关节、膝上连接盘均为德国奥托博克的产品,而踝关节、膝下管接头、髂关节及大腿连接管都不是德国奥托博克的产品。李先生为该鉴定支付了4500元鉴定费,还产生了交通费、住宿费、邮寄费。李先生对该公司的做法感到非常失望,他一纸诉状将这家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消费者要求 被告“双倍返还”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提出,被告交付给自己使用的假肢本应为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产品,但被告提供的产品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却并非如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业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自己购买假肢的8万元,并按购买价赔偿自己损失8万元,及支付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某假肢矫形器公司认为,原告李先生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涉案假肢进行检修,也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对假肢进行鉴定,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 商家销售有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遵循诚信的经营原则,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
标准;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信息。被告向原告出售并安装的是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髂离断假肢,但经鉴定表明,全套产品中相当一部分并非德国奥托博克的产品。《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中,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被告某假肢矫形器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对原告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被告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假肢款,并按该价款赔偿原告损失,其意思是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对涉案鉴定结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况,鉴定依据不够真实、合法、科学、公正,被告也未申请对其出售的假肢重新进行鉴定,因此,法院认可涉案鉴定的结论,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真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不服上诉 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假肢款8万元,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527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静河)
责安装。然而,让李先生寒心的是,这套进口假肢经过专业部门鉴定,竟然是“半中半洋”的货,李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构成商业欺诈的被告“双倍返还”自己购买假肢的费用。今年11月初,市中院终审判决,支持李先生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双倍返还李先生相关款项。
自掏腰包做鉴定 进口假肢竟“半中半洋”
家住甘井子区的肢残者李先生与我市某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李先生在该公司购买价值8万元的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髂离断假肢,并由公司负责安装。协议订立后,该公司为李先生安装了假肢,李先生分期支付了货款。2008年8月,该公司给李先生开具了发票,货名为德国奥托博克髂离断假肢。
李先生戴了这套进口品牌的假肢一段时间后,觉得这套产品不像是货真价实的德国货。同年11月26日,李先生自掏腰包委托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辅具赔偿鉴定委员会对自己戴的假肢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竟是,假脚、假脚小脚一体管、膝关节、膝上连接盘均为德国奥托博克的产品,而踝关节、膝下管接头、髂关节及大腿连接管都不是德国奥托博克的产品。李先生为该鉴定支付了4500元鉴定费,还产生了交通费、住宿费、邮寄费。李先生对该公司的做法感到非常失望,他一纸诉状将这家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消费者要求 被告“双倍返还”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提出,被告交付给自己使用的假肢本应为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产品,但被告提供的产品经相关部门鉴定后却并非如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业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自己购买假肢的8万元,并按购买价赔偿自己损失8万元,及支付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某假肢矫形器公司认为,原告李先生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涉案假肢进行检修,也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单方委托有关部门对假肢进行鉴定,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规定,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 商家销售有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应遵循诚信的经营原则,保证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
标准;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信息。被告向原告出售并安装的是德国奥托博克全套进口髂离断假肢,但经鉴定表明,全套产品中相当一部分并非德国奥托博克的产品。《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中,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被告某假肢矫形器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对原告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被告的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假肢款,并按该价款赔偿原告损失,其意思是要求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对涉案鉴定结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况,鉴定依据不够真实、合法、科学、公正,被告也未申请对其出售的假肢重新进行鉴定,因此,法院认可涉案鉴定的结论,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真实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不服上诉 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涉案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买假肢款8万元,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527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