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疫苗等药品造假将究刑责
来源:-    浏览:227   更新时间:2009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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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以及用于急救、孕婴或危重症病人的多种药品,被查存在造假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由造假查处地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假药制售者追究刑责。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昨日,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划定涉嫌犯罪的多种假药制售行为,强调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罚代刑”,即不能以罚款、责令改正或吊销生产许可等行政处罚,替代对制假售假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按照《刑法》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国家药监局监察局副局长崔恩学坦言,基层药监人员反映,目前的刑事处罚力度尚轻,“在一些案件的查处中,以前被刑事处罚过,但因刑期短,出来后又继续制售假药。”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对于为假劣药品刊播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责任人,将按照制假售假者的共犯查处。
     颜江瑛呼吁媒体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近来屡次发现的药品制假案件,都是从媒体的非法药品广告上面开始的,虚假宣传药品疗效,让公众上当受骗,说轻了是惟利是图,说重了就是谋财害命”。(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魏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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