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
疫苗、血液制品、注射剂,以及用于急救、孕婴或危重症
病人的多种
药品,被查存在造假行为,将被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由造假查处地药品监管部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
假药制售者追究刑责。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
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昨日,
国家药监局发出通知,划定涉嫌犯罪的多种假药制售行为,强调各地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罚代刑”,即不能以罚款、责令改正或吊销生产许可等行政处罚,替代对制假售假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
按照《刑法》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国家药监局监察局副局长崔恩学坦言,基层药监人员反映,目前的刑事处罚力度尚轻,“在一些案件的查处中,以前被刑事处罚过,但因刑期短,出来后又继续制售假药。”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对于为假劣药品刊播
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责任人,将按照制假售假者的共犯查处。
颜江瑛呼吁媒体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近来屡次发现的药品制假案件,都是从媒体的非法药品广告上面开始的,虚假宣传药品疗效,让公众上当受骗,说轻了是惟利是图,说重了就是谋财害命”。(本文来源:
新京报 作者:魏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