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为慢性病定点药店立规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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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淮晨报报道,1月22日,安庆市出台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为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称“定点药店”)立下规矩。   定点药店在提供医疗保险药品零售服务时,必须真实、规范,务必要做到人与证相符、药量与所收费用相符、由电脑中录入的药品名与实际售出的药品名相符等。同时应使用专用登记本,让购药者签名确认服务过程。定点药店每次出售的药品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一个月用量,须经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如定点药店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地提供审核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超量售药等违规行为的,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10%~100%不等的比例扣付当月应付的款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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