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
来源:-    浏览:   更新时间:2007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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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卫生厅消息: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近日,福建省卫生厅制定并下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省卫生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福建卫生信息网》上公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反贪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设区市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并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核认定;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并经省卫生厅审核认定的。 《办法》规定,被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生产企业(含代理人),全省医疗机构两年(从生效之日起)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列入当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两年(从生效之日起)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销售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总公司授意或明知而不制止子公司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总公司与子公司将共同承担责任;总公司与子公司相互不知各自行为的,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本单位纪检部门举报(鼓励实名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医疗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制止医务卫生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机构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和医务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办法》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药品监督等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各级执纪执法部门处理的此类案件,应当及时或定期函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办(已查处)的此类案件也应及时向同级执纪执法部门函告,对触犯刑法的此类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执纪执法部门。
来源:医药网-虎网医药-保健品-资讯网                                      ( 责任编辑:sund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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